首頁 > 境外公司 > 各境外地比較 >香港 Hong Kong

境外公司簡介-香港 Hong Kong

 香港是前英國領土,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香港在處理本土事務方面仍繼續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仍然是國際貿易強者,但人口相對不多,僅超過七百萬。香港是全球二十大貿易經濟體系之一,亦是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其貨櫃碼頭吞吐量在全球數一數二,與新加坡不相上下。香港仍然是通往南中國最重要的門戶。
  如欲查詢更多資料,請瀏覽該政府網頁 http://www.gov.hk/

法律及稅務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以英國普通法為依據。香港對當地業務監管得力,視其本身為低稅率商業中心而非稅務天堂。香港的利得稅、薪俸稅和物業稅分別按不同稅率徵收。遺產稅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正式廢除。公司只須就在香港賺取的利潤納稅,純粹進行離岸交易毋須繳稅,但香港稅務局 (IRD) 在決定利潤是來自本地業務還是離岸交易時會十分審慎。
 由於香港是一個龐大的貿易中心,亦是通往中國和亞洲的門戶,在香港成立註冊的公司多數經營貿易業務。

公司註冊規定

  1. 公司可以有中文名稱,而且可把中文名稱載於公司註冊證書。
  2. 各香港公司必須委聘一名當地公司秘書,並須在香港設立註冊辦事處,而該註冊辦事處須為實際地址,不可以是郵政信箱。
  3. 每間私人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4. 各公司必須委聘最少一名董事。
  5. 如果擬成立註冊的香港公司不是某上市公司的附屬公司,則可委聘法人董事。
  6. 公司股東人數最少為一名,而公司董事、股東和秘書的詳細資料必須備存於公司註冊處,供公眾查閱。
  7. 各公司必須呈遞周年報表,延遲呈遞者須繳交罰款,且公司註冊處對此要求日趨嚴謹。
  8. 所有公司必須向香港稅務局申領商業登記證,並須每年向香港稅務局呈遞經審計帳目。
  9. 公司名稱可以使用英文和中文。

當地基本架構

 在香港成立註冊的公司超過一百萬間。隨著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綜合系統)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啟用,公司註冊處提供新的電子查冊服務,供使用者查詢公司資料。不少銀行、股票經紀公司、金融機構、具規模的跨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都在香港開業,而提供秘書服務、商業管理和信託服務的公司亦多不勝數。香港具備高效率、現代化及靈活的銀行體制,為國際商界提供協助。

最新法令

  1. 新香港《公司條例》
  2.   新《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自2014年3月3日起開始實施。
      新條例旨在加強企業管治,確立更完善的制度,促進商業發展及適時的法例。此項新條例所引入的修改和提案涉及範圍廣泛,不但影響香港註冊的公司,還影響其股東、董事、債權人和投資者。
      眾多提案的關鍵點之一是所有私人公司必須擁有至少一位自然人作為董事,以增強透明度和責任性的新要求。現有的公司將在新條例實施日後享有六個月的寬限期來遵守新的要求。新董事的任命必須在15天內,以指定的形式向公司註冊處申報。
  3. 2014年3月-新的香港商業登記證費用
  4.   香港商業登記證費用將由2014年4月1日起更改為2,250港幣(一年證)和5,950港幣(三年證)。